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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协评议:驳回新鹏城两起上诉 漏判新鹏城一粒点球

    发布时间:2026-04-15 21:04:00   阅读: 次

    足协今日发布中超裁判评议,驳回新鹏城两起上诉,同时漏判比赛第90+3分钟卡约禁区内手球导致的新鹏城点球。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5分钟,深圳新鹏城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云南玉昆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攻方深圳新鹏城4号在争抢中率先触球,云南玉昆7号未触球,但仅在摆腿动作的末端接触对方队员,其力度较轻微,并未构成深圳新鹏城4号随后倒地的主要原因。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26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初始决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应判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4号处于越位位置时,是由深圳新鹏城队员主动将球踢来,并不是队友传球,不构成越位的基本条件。裁判员判云南玉昆进球有效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90+3分钟,深圳新鹏城队射门,球接触云南玉昆34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罚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云南玉昆34号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其手臂接触来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责任编辑: 体育24小时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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